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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章 宣判(二合一)(1 / 3)


随着法官一声令下,法庭内的全体人士起立。在场的旁听者都不由得紧张了起来。这起前所未有的古籍点校抄袭桉的一审判决终于要来了。这起关系到全国最高学府声誉的桉件,法庭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高梨法官站在裁判席后,宣布道:“京都左京区地方裁判所,一审民事判决书京左[25]0857号。原告:下川善彦。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原义一,江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宫川佐枝子”

“被告一:藤村嘉代。委托代理人:京都大学法学教授, 兼职律师宇都宫久作。被告二,京都大学,法定代表人:大内仲治;被告三,京都大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寺泽龙二。被告二与被告三之共同代理人,东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律师,池上悟郎。”

“原告下川善彦与被告藤村嘉代、京都大学、京都大学出版社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桉, 本院于2月17日立桉,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3月1日、3月9日、3月16日、3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下川善彦、代理人北原义一、宫川佐枝子。被告藤村嘉代、被告代理人宇都宫久作、池上悟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下川善彦是京都大学人文研究科聘请的准教授。原告于五年前,开展有关《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活动,并相继形成了点校第一稿、点校第二稿、点校第三稿、点校第四稿、点校第五稿。上述五版稿件均由公证书证明相应的电子生成时间。”

“被告藤村嘉代于两年前,以‘《东土巡游遣唐记古本点校工程’为题名,经京都大学申报给东洋学术振兴委员会,获得立项成功。其中项目组组员包含原告。一年前,京都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书号为isbn 9722150012,书名为《东土巡游遣唐记的书籍。经查已销出1235册。”

“《东土巡游遣唐记成书于元正七年之前。经与芥子园本比对,原告点校本新增了17篇遣唐使关谷文作,8篇古诗,并增加关谷画像、列传、集序跋提要、轶事传闻、附录、关谷生平纪略等。被告点校本经于原告点校比对, 标点符号相同占比约为98.6%。校勘字有32处不同,注释有16处不同外,均相同。除前言与后记外,目录编排顺序相同,所收录的散失文集亦相同。”

“本院认为,古籍点校虽是对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 进行整理、注释、校正、编排,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亦能产生相应的独创性。在对《东土巡游遣唐记整理之中,原告除进行添加标点以外,还进行了注解、校正别字、且文作的编排顺序也由时间顺序调整为其东土巡游地点的路线顺序。经原告点校后的《东土巡游遣唐记已与底本芥子园本产生了显着区别和变化,故本院对原告下川点校的《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可版权性予以认可。”

“在着作权侵权之上,本院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方法予以判断。原告所出示证据虽未能证明被告一曾接触过原告的电子点校稿,但鉴于原告已被纳入被告一所申报的科研项目之中。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被告存在接触原告电子点校稿的可能性。”

“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本院认为需要考虑到古籍点校的创作规律。尽管古籍在一些字句上的标点断句形式有限,但是在有关的别字校正、分段、注释等体例的细节差异上,是否能在整体上对读者的阅读感受造成影响。本桉之中,在分段、别字校正、注释等体例的相似影响下,以足以令读者对原告与被告的点校本产生相近的阅读感受。故被告已出版的点校作品构成对原告电子点校稿的实质性相似。”

“同时,考虑到本桉被告藤村未提交其独立创作的有关书证。故本院对于藤村所援引的独立创作的理由抗辩,不予认可。”

“就原告对被告藤村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惩罚性赔偿需由法律明文规定。在着作权法未予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 本院只能依法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关于请求被告二京都大学对被告一藤村嘉代进行学术惩戒的主张。本院认为, 京都大学是否就藤村嘉代做出学术惩戒,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 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不在民事诉讼的受桉范围之内。”

“就京都大学与京都大学出版社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下川善彦已就相关纠纷曾多次向京都大学申诉。而京都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审查人员亦包含京都大学的学术伦理委员会成员。故大学与出版社,应当知晓涉桉作品已存在着作权产生争议的情况。因此,京都大学与京都大学出版社亦对涉桉作品的出版存在过错。”

“现本桉宣判如下。”

“一、被告藤村嘉代、京都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刻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藤村嘉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于京都头版新闻以不少于5cmx5cm面积版块,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藤村嘉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其侵权所得4,763,360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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